宫辉律师接受山东电视台企业维权栏目记者采访,于二00七年八月十二日18:56在山东电视台播出
配音:2007年5月11日,鑫众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天峰公司和李天盟,请求认定天峰公司和李天盟共同侵权,要求进行赔偿,同时,天峰公司和李天盟提出了反诉,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对方构成了侵权。
主持人:其实,案子的实质性问题:就是认定谁才是这款游戏软件真正的著作权拥有者。我们刚才说到鑫众公司著作权证书上的日期要比天峰公司早2个月,这是不是就能说明,游戏的著作权应该归鑫众公司所有呢?
采访: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著作权的产生 是作品完成之时 保护的是著作权的原创 这个案子 这个著作权是完成于什么时候 如果是在鑫众公司成立之前 我已经完成了软件的开发了 现在鑫众公司不可能享有著作权 李天盟跟鑫众公司签订合同工作的这段时间 没有软件开发的行为 他只是类似于一个售后服务罢了
配音:现在,双方都向法庭提交了证据。鑫众公司提交的除了与天峰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李天盟的工资表外,还提交了这套软件的源代码和著作权证书,天峰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游戏备份光盘、软件开发报告以及运行软件的历史网页纪录。
采访:李天盟因为是搞计算机开发 他自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开发习惯 每2个月左右 他就备份一次他的硬盘 然后刻录成光盘 这样他提交了2006年10月的刻录光盘 在10月份他刻录的光盘里 已经有了这套软件 他开发软件需要使用微软的一套软件开发的程序 这套程序有一个功能 他要记录整个软件的开发的过程 它形成了一个报告 他提交了这个开发报告 还有一个就是说 他们在2005已经在天峰公司的网站上运行过这些软件 运行软件的历史的网页纪录 历史的网页 提交的这几个方面的证据
配音:天峰公司提交的种种证据表明,在鑫众公司在没成立之前,他们就已经完成了这个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这个新型的知识产权案,法院也在进一步审理中。
由于文件太大,不能全部贴出,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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