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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加装电梯,财政有补贴!附实施流程


发布于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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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济宁市6部门制定了

《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细则(试行)》
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了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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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试行)》明确,凡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同时,房屋所有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细则(试行)》明确了业主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者社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业主意见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细则(试行)》规定,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自筹,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出资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房屋所有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财政补贴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县(市、区)财政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土建费用等)的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财政资金,从次年开始按照同等标准进行奖补。违反《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装电梯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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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需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体,并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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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条件的需按照以下实施流程进行

居民协商。由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分摊及维护管理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编制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协商结果公示。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协议及加装电梯方案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街道办进行备案。


申请报建。申请人向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联合会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尽快组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组织施工。申请人凭会审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组织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应当书面向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源:济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济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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