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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这些土地将被征收!快看有你家的吗?


发布于2020年01月23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孔子大道以南,弘道路以东,蓼河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雪街道林家村村民委员会、小雪街道北兴埠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曲阜市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征收农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曲政字〔2017〕40号)确定的包干方式补偿,地面附着物按照每亩2.3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4459672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2号


为提供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石灰石加工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尼山镇西余村土地以东、以西、以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尼山镇西余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祥建;联系电话:4459681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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